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
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多部门(单位),选取使用频次高、报销数量大、社会关注广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等9类电子凭证,制定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全新发布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新增了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的相关规定,对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的成果进行了固化,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下一步全面推广提供制度保障。
01
规范明确了电子会计凭证的概念
在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的发展时代,规范第一次明确了电子会计凭证的基本概念。规范指出,“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并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原始凭证可由单位内部生成,也可从外部接收”。
从规范指明的概念可以看出,一是电子会计凭证是由计算机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和存储,可以实现端到端的、无须转换的输出和输入;二是电子凭证不仅仅是纳入9类试点的凭证,包括单位所有的电子原始凭证和电子记账凭证;三是电子原始凭证,既可以是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凭证,也可以内部经济业务活动产生的原始凭证。
02
对单位接收电子凭证的方式
提出了要求
对于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应当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原始凭证获取渠道。鼓励单位通过数据交换、数据集成等方式,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自动采集和接收”。
由于电子凭证的获取渠道有多种,比如手工下载、上传,通过邮件获取电子凭证等。但从归集效率、合规监督、信息安全的角度看,规范鼓励单位采用如“电子凭证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集成批量采集和接收电子凭证,从而解决单位电子凭证采集、核验和存储过于分散的问题。
03
对单位交付电子凭证
也提出明确要求
为配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和推广,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提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应当向接受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交付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凭证”。
实际上是要求具备条件的开具方,不但“应当”开具电子凭证,而且“应当”开具和交付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凭证。
04
要求单位具备
电子凭证的处理能力
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提出,“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具备处理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的能力,并生成符合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由于纳入试点和将要全面推广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是以“结构化数据文件”的方式进行承载,需要利用信息系统加载的工具包进行技术处理。且单位接收、解析、入账后归档前要自主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因此各单位会计信息系统需要配置或者升级,具备电子凭证及其元数据的处理能力。该条规定也为全面推广电子凭证及会计数据标准铺平了道路。
同时,为推动单位会计工作整体数字化转型,提高单位无纸化、电子化、数字化处理能力,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提出,“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推动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生成、传输、存储、归档等各环节全流程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05
明确了电子凭证的
电子化归档要求
在纸票、电票双轨运行的过渡阶段,电子凭证的归档是实务中的难点。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指出,“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文件,并建立纸质会计凭证与其对应电子文件的检索关系”。如果单位以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文件报销、入账和归档,与上述操作要求相同。
此条意思比较明确,特别是在双轨阶段,一般情况下单位是把电子原始凭证纸质打印,连同纸质凭证一起完成报销、入账和归档处理。此时,不但要保存电子凭证的原文件,而且打印的纸质凭证要建立与原版电子凭证的对应检索关系。一方面电子凭证打印出的纸质凭证无法核验真伪、没有严格意义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建立对应检索关系,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审计,在追溯有实际效力的原始凭证时都及其困难。
工作规范的此条规定,与《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的要求相一致。
在归档范围上,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应当与电子会计凭证同步归档”。也就是说,单位自主生成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也要同步归档。
06
再次明确了电子凭证的
法律效力
规范的第三十二条指出,“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账簿、电子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仅以电子形式接收、处理、生成和归档保存。符合国家有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条遵循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九条规定,“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即单位接收的电子凭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才能仅以电子形式接收、处理、生成和归档保存。
07
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保障要求
完成电子凭证全流程电子化处理、会计信息化和数字化转型工作,需要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规范第六条指出,“单位应当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保障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单位的应用”。并明确提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并依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此条承接了修改后的《会计法》第八条,“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的法律要求。各单位按照本规范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也是《会计法》提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正是其中的“具体办法”之一。
党的二十大以来,会计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指导意见密集出台,正在加速推动会计、审计和宏观决策数字化转型。各单位应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及时适应政策变化和政策要求,确保会计程序、会计行为和会计数据全面合规。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