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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优化企业综合监管和服务体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力争到2035年,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企业国际竞争力全面提升,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奠定坚实基础。

设置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

《意见》第三条提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严格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对此,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曾兆武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置独董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是国际现代化企业治理框架中广泛采用的制度安排。该条款的核心目的在于强化监督制衡,提升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特别是财务报告和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与有效性,聚焦财务报告质量。

“独董专门会议机制是一个创新,深化独董履职,提升监督效率与深度。”曾兆武表示,独董获得独立处理事项的专用通道,实质性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最终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体质量和审计质量,增强资本市场信心。

宁波麦博韦尔移动电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莫爱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资本市场为推动力,倒逼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运营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以及透明度,让投资者更全面准确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吸引长期投资,反过来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

同时,独董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环。在实际操作中,独董与公司利益存在一定关联,很难确保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落实上市公司独董制度,设置独董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性与专业性会大大增强,中小股东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莫爱佳说。

浙江宏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财务总监陈安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对宏泰公司这类民营企业而言,是挑战,更是转型契机,为企业带来长期信用溢价。财务总监作为关键角色,需在合规与效率间找到平衡,助力企业从“人治”迈向“法治”,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陈安石认为,独董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和专门会议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一言堂”决策风险,有助于提升决策独立性和财务透明度,增强资本市场对企业的信任。同时,独董能够站在更公正的角度审视公司的财务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等事项,为董事会提供更全面的决策参考。但需谨慎选聘、监督独董,明确权责,避免出现“花瓶董事”或过度干预经营。

陈安石建议,已上市企业需提前审查现有团队配置,以适应合规要求;未上市企业可先借鉴其精神,权衡治理成本与实效,“小步快跑”向《意见》要求靠拢,如采用先引入外部顾问参与关键决策等措施。

鼓励企业设立独立的内控机构

《意见》第四条提出,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鼓励企业设立独立的内控、法务机构,提升管理效率,要建立健全多层次风险预警和防范处置机制。

陈安石指出,《意见》第四条给出企业应对风险的三大策略:强化战略与财务各环节的联动性,强化内控管理,强化风险管理。对于民企而言,应从“家族式管理”向“制度化规范”转变,运用轻量化工具,如滚动预算、目标与关键成果法(OKR)考核等,将战略分解为可执行指标,重点聚焦采购、销售等高风险环节,建立审计流程和匿名举报机制,利用数字化工具嵌入风控节点,减少人工监督依赖。不过,陈安石提醒,应避免“为合规而合规”,风险管理应服务业务增长,而非成为企业负担。

曾兆武认为,《意见》第四条围绕企业科学管理的三大核心维度提出系统性要求,体现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的升级导向。构建闭环治理框架,实际是打通“战略—资源分配—绩效评价”链条,建立“目标设定—执行监控—考核”的治理闭环。鼓励企业设立独立的内控、法务机构。

其中,独立性是核心用意,填补企业治理短板,降低舞弊风险,夯实财务信息真实性基础。企业应该进一步完善反腐制度与审计、财会监督体系,提升审计证据可靠性。同时,建立多层次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将风险防控嵌入经营管理各环节。

莫爱佳认为,从战略规则到预算编制再到绩效评估等环节的企业科学管理,需要实时联动,形成闭环管理,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行动计划。

莫爱佳表示,设立独立的内控和法务机构,能够从内部监督企业运营,强化战略与管理的协同。企业内部反腐制度可以围绕舞弊三角形理论“压力、机会、借口”三个维度构建系统性防控体系,形成“压力疏解—机会阻断—认知纠偏”的闭环,通过 “制度刚性”对冲“人性弱点”,防患于未然。

在莫爱佳看来,无论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政治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实行动态的科学监测和评估,根据企业对风险的偏好和容忍度,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可以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和应对,保障企业的稳健运营。

严防严管企业财务造假

《意见》特别提出,优化企业综合监管和服务体系,严防严管企业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行为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它不仅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怪象。”莫爱佳表示,严防严管财务造假,能够对潜在的违规企业形成威慑,让企业认识到违法违规的成本,促进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自律意识,提升社会声誉。

她认为,优化综合监管和服务体系需要多个监管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加强信息协同共享,共同构建全方位的监管网络。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企业的财务数据、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测,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陈安石提出,严防严管企业财务造假对于财务总监来说,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CFO而言,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从压力角度,要求财务总监更加严格地遵守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动力角度,严格的监管可以促使财务总监利用契机,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更严格的财务审批流程。同时,在企业综合监管和服务体系优化的背景下,财务总监也可以更好地与监管部门沟通,及时获得最新监管政策信息,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是企业制定战略决策、评估经营绩效的重要依据。随着注册制推广和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财务合规已成为企业生存底线,企业需摒弃‘短期调节’思维,避免因造假导致融资渠道封闭或法律风险。”陈安石强调。

曾兆武表示,2023年2月,同样由两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提出,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

本次《意见》第七条将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置于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框架下推进,标志着监管思维从单一惩戒向系统防控的升级。

曾兆武认为,政策强调“服务体系”包含几层深意,一是降成本:推行联合检查,减少重复报送;二是明规则:发布分行业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划定行为禁区和黑名单;三是赋能力:政府相关部门为企业指明政策方向,提供专业合规指导等。


作者:记者 韩福恒
来源:中国会计报6月13日5版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