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设立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27号令)
二、设立条件: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材料: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按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代理记帐许可证登记表(代理记帐许可证申报表、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简历表、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简历表);
2、企业名称核准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企业名称预核准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
5、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代理记帐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7、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失业证明、退休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足以证明是专职从业人员的其他材料。
8、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要房管机关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