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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6月12日开始报名,考生必须提前做好报考信息准备工作

根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关于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相关事项的通知》(会评〔2025〕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会考办〔2024〕6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考试内蒙古考区信息采集的公告》(内财公告〔2025〕5号),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必须做好以下报考信息准备工作:

一、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

2025年开始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index/    )进行,拟报名考生必须在全国统一平台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完成信息采集,并通过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以下步骤不影响在全国统一平台报名,影响后续继续教育登记、出具继续教育证明等事宜,可以在闲暇时间完成:会计人员信息进入全国统一平台后,必须登录一次“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内蒙古系统,网址:https://cxda.nmgacc.cn/acms/),在会计人员登录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后按页面提示信息确认完成了全国信息采集。确认后方可在内蒙古系统办理继续教育等后续信息管理事宜。

已经完成"确认"查询:登录内蒙古系统后,在【我的面板】页面"是否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明确显示:是。

二、符合免试条件考生按时完成免试申请

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7号)免试《财务管理》考试科目条件的考生,应于5月12日至6月25日通过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申请】模块或【服务大厅】【考试服务】【免试申请】模块提交免试申请。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免试。

三、检查全国统一平台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要求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以上条件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以上条件所述会计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目前还在从事会计工作的考生会计工作年限计算到2025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考生应按照以上条件在全国统一平台中与本人个人信息进行对照,看是否满足报考条件。如果全国统一平台中记载的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合,应在报名前通过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变更】等模块进行进行变更。对于学历、学位:全国统一平台已经与学信网实现了对接,考生学历由系统自动完成核验;对于会计工作年限:需要考生本人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经历】中进行维护、变更。会计工作年限按照每段工作经历中具有会计工作经历的“会计工作开始时间”以及“会计工作结束时间”累积计算。目前还在从事会计工作并且“会计工作结束时间”为“至今”的人员,会计工作年限计算至12月31日;对于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需要考生在【会计人员职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模块中提供。

四、关于报考地区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按照以上原则,已经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考生,只能在系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管理部门】显示的所属省份、地区报名。如果要在其他省份、地区报名,在符合属地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会计人员属地关系调转】模块调转至要报考的地区后再进行报名。

五、关于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第三条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遵照国家、自治区规定,“依法合规”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的有效证明之一,也是佐证会计工作年限有效材料之一。

阅读提示:鼠标放置相关文件名称、文号、网址处点击有链接。

相关链接: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人员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申请免试《财务管理》科目

                 全国平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确认及继续教育登记


作者:内蒙古会计网
来源:内蒙古会计网
2025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