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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指南

为便于申请人掌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条件办理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规定编制了此指南。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6.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3条规定的累计年限。

7. 不符合第1、3条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已办理完工商登记。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股东;

2、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已办理工商登记;

(三)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5名以上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合伙人;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3.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条件的材料及承诺函。

  6.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7.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材料中相关附表可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中心”下载。

四、执业许可审批办理流程

1.注册会计师在申请执业许可之前,应当在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状态为协会代管;若为转出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2.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

3.下载“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的“执业许可审批”项中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同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4.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内蒙古财政厅会计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经办人:

李东丽,电话:0471-4192131

自治区政务实体服务大厅13楼23-24号综合窗口经办人:

魏亚洲, 电话:0471-4192551

执业许可申请材料送交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与万通路交叉路口,自治区政务实体服务大厅13楼23-24号综合窗口

执业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时间:每周一,上午9:00—12:00,下午1:30—17:00。

链接:【下载中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等事项表格》


作者: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