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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有了法律“身份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近日公布。其中,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明确了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发票管理,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让党和国家的政策更好地落地落实。

体现数字化新成就

“整体来看,《办法》的修订吸收了电子发票的最新实践成果,坚持优化和简化行政许可,坚持减税降负,减轻纳税人负担,更好地落实了党和国家的最新政策精神。”深圳市光明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邵昂珠说。

此次《办法》的修改共涉及22项条款,多数条款修改均围绕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展开,确保改革及时落地见效。其中,增加发票类型内容,在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在第二十二条增加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邵昂珠表示,此次修订与时俱进,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体现了发票电子化、数字化的新成就,也为电子发票应用、社会化服务及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

甘肃省地质调查院总会计师李宪琛也认为,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和法律效力,符合财政部会计电子凭证政策要求。同时,此次修订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增强服务纳税人的意识,顺应了电子化、数字化发展趋势。

近年来,电子发票的相关技术越发成熟,应用推广速度越来越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实际工作中,电子发票的使用越来越广,其优势也进一步凸显。此次修订恰好契合了当前发票电子化发展的管理需要和规范需求,将发票的数据价值提到了更高的位置。同时,为企业财务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支持。”中兵无人机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云说。

“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不仅具有成本低、绿色环保、信息调取方便、便于监管、能提升税收治理的信息化法治化水平等优点。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同普通发票一样由税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统一防伪技术,对于发票和税收的数据安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邵昂珠说。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就网络发票管理开始征集意见,着力推广电子发票。2020年9月1日,我国第一张增值税电子发票正式开出。在监管层面,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逐步建成,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正在推广。

“这种实践的最新成果有必要在国家法规层面予以规定,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邵昂珠说。

应对发票管理新情况

《办法》明确提出,电子发票的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等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行为,并对违反发票电子数据的行为明确给予行政处罚。

“《办法》增加了发票的编码规则和数据标准的相关内容,也反映了我国对于发票数据安全的重视。”高云表示。

他分析称,比如,《办法》增加了发票赋码的管理内容,将第五条修改为“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赋码规则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发票“赋码规则”相应管理权限属于税务机关,以保证发票赋码的唯一性。

修订后的《办法》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在第一款中的“伪造发票监制章”后增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删去第一款中的“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高云认为,此次修订的《办法》及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都反映出我国政府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意味着我国已具备了从数据的源头上加强规范管理的法律依据及治理能力。

“从修订内容可以看出,《办法》立足实际,更好地应对电子化、数字化背景下的发票管理新要求。”邵昂珠说。

他进一步分析指出,《办法》将所有的发票“领购”修订为“领用”,从行政法规层面确认发票领用不再收取费用。这也是减少行政收费、降低纳税人负担的一种法规层面的确认。

《办法》删除了“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税务部门不再发放“发票领购簿”,不再强制要求纳税人设立“发票登记簿”。“对此,应正确理解,即纳税人仍然有义务做好发票的管理等工作,并不是删除了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义务。”邵昂珠解释道,《办法》贯彻了减税降负、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精神。

根据修订内容,《办法》删除了原第十八条,明确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申请开票的纳税人收取保证金;删除了原第三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的规定。“现在税务机关的监管手段和工具越来越多,在没有必要的时候不需要再增加纳税人的工作量。”邵昂珠分析称。

李宪琛也表示, 《办法》从电子发票的开具、保存等多环节入手,从发票成本、审批程序等方面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节约了时间成本。

同时,《办法》删除了发票销毁的税务机关必须的前置查验流程,明确要按政府采购流程“确定”而不是“批准”发票印制企业,不再颁发“发票准印证”。“从这里可以看出,《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印制发票企业的管理。这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落实和简化非必要的行政许可的重要手段。”邵昂珠说。

对财务工作提出新要求

“《办法》的修订,尤其是对电子发票的具体要求,对企事业单位以及财务人员在信息化的使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票税务数据作为企事业单位自身财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人员需要树立更高的数据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数据的建立、维护、使用和保存。”高云说。

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进以及发票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在为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和营商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挑战。这要求企业对开票、用票等全流程予以自动化、智能化的管控,并与业务流程协同,这对企业的硬件、软件升级和整个管理系统的协同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实际工作来看,随着财务操作系统的不断升级,提供了更加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也要求企业在财务数字化转型上不断加大投入,将这些发票税务数据转化成生产力,创造更大的企业价值。”高云说。

业内人士均表示,接下来,财务人员要认真做好各类电子凭证使用、管理、归档等工作。同时,切实加大对财务人员在数据、电子发票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作者:中国会计报记者 张修权
来源:中国会计报2023-09-01
2023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