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要求。
其中,《独立性准则》第六章聚焦经济利益,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规定并提出相关要求,包括在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作为受托管理人拥有经济利益等具体情形。
构建更严密的经济利益“防火墙”
安永大中华区财务会计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刘国华表示,《独立性准则》对经济利益独立性方面的规定,构建更严密的经济利益“防火墙”。其核心意义是从制度层面减少审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纠葛,确保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从而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经济秩序稳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以下简称《守则4号》)第三章针对经济利益方面的独立性要求已经作出详细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部合伙人庄峻晖分析称,相较于该规定,《独立性准则》基本保持对经济利益的独立性要求,但在措辞表述上更加简洁明确,其中变化较为显著的是扩大禁止持有审计客户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的合伙人范围。
他认为,此举是对维护公众利益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审阅)业务灵魂——独立性的一次积极主动回应,在经济利益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更严格的独立性要求。
刘国华也表示,与此前有关要求相比,《独立性准则》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这一变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合规管理要求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从根源切断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链条,确保审计程序及其结论的公信力。
更严格的条款更高的要求
在相关规定中,《独立性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让庄峻晖印象深刻。他表示,与《守则4号》对应条款相比,该条款增加“合伙人”,从原先的审计项目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和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扩展为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
“简而言之,只要是合伙人,就禁止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无论是否为审计客户提供服务,无论该服务是审计服务还是非审计服务。”庄峻晖说。
刘国华则关注到《独立性准则》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即如果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在控股股东对审计客户有决策权的情况下,如果上述人员持有控股股东股权或者通过协议控制控股股东,可能间接影响审计客户财务数据的可靠性。上述条款通过禁止相关经济利益,确保审计结论不受外界干扰,增强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刘国华表示,针对此类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利益申报和审查制度,要求员工定期申报个人及近亲属的投资情况,包括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对申报内容严格审查。
从个别条款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独立性准则》对涉及经济利益相关的要求更加严格。
庄峻晖表示,这些严厉的独立性要求也对会计师事务所如何监控提出更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宣教培训、制定程序,提高合伙人对外投资时的独立性意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经济利益的监控系统,设置预警触发规则,及时预防、发现、处置违规行为;对于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例如在合伙人绩效考核与晋升、退出机制中纳入独立性指标。
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为适应更加严格的独立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需要在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中落实好相关规定。
庄峻晖表示,在承接业务前,项目合伙人应识别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项目团队成员与拟承接审计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关系。
根据识别结果,项目合伙人评估识别出的经济利益关系对独立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分析经济利益是否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威胁自身利益,并判断威胁是否超出可接受水平。事务所的质量管理部门或独立性监控部门应对评估过程和结果进行复核,对于复杂或不确定的经济利益情况,可以向行业专家、监管部门咨询。
刘国华也表示,在承接业务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利用客户管理以及利益申报等内部系统,明确需回避的经济利益主体范围,交叉比对已申报的经济利益,评估、及时处理所有实质和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执业过程中,刘国华认为,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基于相关规定识别、评价和应对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谨慎处理与投资相关的交易,尤其是关注家庭和私人关系的相关投资,定期进行经济利益申报。在遇到未明确规定的经济利益的情况时,应谨慎判断,必要时在交易前向事务所内部的独立性团队咨询,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庄峻晖提出,项目团队成员除了在被委派至审计客户前完成独立性声明外,应持续监控自身及主要近亲属的经济利益情况,避免与审计客户及其关联实体发生任何可能损害独立性的经济利益或业务往来关系。如发现自身或主要近亲属出现新的经济利益情况,特别是对于无意中或被动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投资或与审计客户的业务往来等,应立即向项目合伙人报告,并采取处置措施。
此外,完善事务所内部管理尤为重要。庄峻晖认为,事务所内部需设立监督举报和应急处置机制,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独立性抽查,监督是否遵守独立性准则和事务所相关规定,对违反独立性要求的行为快速响应。同时,鼓励事务所内部人员对发现的可能存在违反独立性要求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严格保护。
对于潜在的利益冲突,刘国华认为,会计师事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防范措施。一是建立独立性管理框架,明确经济利益申报流程、豁免标准、违规处罚措施;二是设立独立性委员会,负责接受独立性相关问题咨询、豁免审批、处理违规事项等;三是加强利益申报系统等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风险实时预警;四是通过内部宣传和定期培训,强调独立性违规“零容忍”政策,强化事务所内部人员的独立性“红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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