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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附解读)

内财行规〔2023〕5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自治区各民主党派: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结合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实际,针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反馈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区外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九条执行。

二、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仍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执行。

三、各单位举办培训应以在常驻地、区内开展为主,确因工作需要须在区外举办培训的,要纳入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各单位要注重培训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减少培训数量,压缩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严控一般性支出,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只减不增。

四、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23年2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解决区外培训费标准偏低的问题,我们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

三、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共四条:第一条规定了区外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第二条规定了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第三条规定了区外培训的审批管理以及对培训工作的要求,第四条明确了文件的实施日期。

链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