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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会计谎称要补税,诈骗企业钱财被起诉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滨州市**运输有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2019年5月份至2020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宋某某谎称税务局要求公司购买成本票,并让其朋友位某某冒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宋某某就公司账本、扣税、补成本票等问题进行沟通,被告人宋某某信以为真并陆续向赵某某转账108670元,赵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086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滨区检刑诉〔2021〕Z45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住滨城区**社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开始在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滨州市**运输有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2019年5月份至2020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宋某某谎称税务局要求公司购买成本票,并让其朋友位某某冒充滨州市滨城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与宋某某就公司账本、扣税、补成本票等问题进行沟通,被告人宋某某信以为真并陆续向赵某某转账108670元,赵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等笔录;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086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楠

检察官助理:孙海月

2021年9月24日


作者:胡晓锋律师
来源:中国税网
2022年04月01日